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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關于古建筑的文物價值
我們保護古建筑,主要是保護其文物價值,即保護其歷史、科學和藝術價值。
這些價值觀是通過現存的古建筑實體體現出來的。
因此,保護古建筑的根本點是保護現存的古建筑實體。具體來說,就是保護建筑的造型、結構風格、構件質地和制造工藝。
任何一座古建筑一旦被毀,就不可能重建,其文物價值也就隨之消失。
目前,在古建筑的維護保養上,往往缺乏對文物價值的認識。經常有隨意更換構件、新畫,甚至改變建筑原有形狀和結構,對文物造成破壞的現象。
這種損害稱為保護性損害。
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如下: 1.把文物和現代建筑一視同仁,認為既然是修,就應該徹底修,才能煥然一新,一勞永逸。
這種現象最有可能發生在宗教、旅游、園林等非文物部門使用的古建筑改造中;有時是缺乏文物意識的地方行政領導不合理干預造成的。
2 人們認為,古建筑越早建造越有價值,建筑的形狀、結構、材料和工藝往往在修復時人為地統一到原建筑的狀態,從而造成損壞到后來重建的古建筑。
其實這種認識越早越有價值,是對古建筑價值的誤解。
經過多次重建的部分具有文物價值,但重要程度不同。
3 迷信新材料新技術,濫用新材料新技術。
4 修繕設計時,多看具有現代審美的古建筑,修改原有建筑的風格和不合理的結構。
以上幾點歸結為對古建筑和文物的價值缺乏全面的認識。
另一個是相關人員缺乏知識和保護不當造成的。在臺灣修建了一些防護建筑,改變了古建筑的原有環境,造成了風化、腐蝕等文物的破壞;在古建筑周圍植樹
環境綠化,比如種草,也可能造成類似的現象。
總之,我們在修復和保護古建筑的時候,要記住:我們保護的不僅僅是古建筑本身,更重要的是通過這個實體體現的文物價值。
這個實體一旦被摧毀,它的文物價值就會消失,無法再生。
2。保持原狀,恢復原狀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規定,古建筑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修復、維護和搬遷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。
但是,在具體的實現中,每個人對原始狀態的理解是不同的。歸根結底,大致有一種臺下觀點:第一種觀點認為古建筑的原狀應該是指它最初建造時的情況,所以應該進行修復。
取消后代所做的更改或添加,然后
恢復原貌。
如果這樣進行維修,勢必造成保護性損壞。好在我們文物部門持這種觀點的人很少。
第二種觀點是古建筑的原狀為現存狀態,以現存物的鑒定日期為準;現存古建筑上保存的各個歷史時期的建筑痕跡都是歷史記錄,應予以重視。
收下。
我們要做的是日常維護,加固維修等。
第三種觀點是在沒有足夠基礎的情況下保持現狀;如果條件合適,也就是確實有必要和充分依據,也有利于恢復建筑的原始狀態。
我不同意認為古建筑的原狀是原狀,修復時必須恢復原狀。
恢復原建筑的原狀大致有兩種情況:一種是基礎不足,僅根據當時的建筑風格和特點進行修復。
以這種方式修復的建筑不再是古建筑本身,充其量只能算作古建筑。
二是要有足夠的文字和圖文記錄作為依據這些記錄進行修復的基礎。
在我看來,雖然這些修復后的建筑與原來的建筑非常接近,但無論多舊,它們仍然是現代建筑實體;這些修復后的部分不能算作文物,因為它們如果被破壞了,仍然可以照原樣處理。
基于要恢復的文本、圖紙和記錄。
修復所依據的文字和圖文記錄可以作為文物保護。
同樣,如果一座古建筑被徹底摧毀,在原址恢復重建的建筑,無論其基礎如何,都只能是模仿或復制,而不是文物本身。所以,不應該
保護文物這樣的建筑。
對于因政治、宗教等方面需要進行的修復,如果意義不是太大,應該限制;如果它的意義大于古建筑的文物價值,那么就超出了我們所討論的文物保護范圍。
古建筑的真正價值在于它在各個朝代建造時所記載的建筑形式、結構方法、構件質地和制作過程。
在維修期間對現有建筑實體的保護應以定期維護和加固項目為重點;保護性建筑、構筑物的建設應當與文物和環境特點相協調,不得破壞文物保護環境。
也就是說,保持現狀是古建筑維護最重要的原則。
當然,保持現狀并不意味著一切都無法移動。
首先,當古建筑的某些構件出現腐爛或損壞時,如果不更換會危及文物安全,則應根據原有建筑特征進行修復或部分修復,但要恢復的原始狀態也應該是建筑物的現有部分。
施工期條件。
其次,古建筑附屬保護建筑對文物造成破壞或與文物風格不符的,應當取消。
第三,一些近代增加的非建筑性或藝術性的東西,對文物本身或文物環境造成損害的,應予以淘汰。
就好像雕刻的藝術品被墨水涂上了,變得面目全非。我們
應該洗掉墨跡,恢復原貌。
總之,在保證文物安全的前提下,盡量保留古建筑的現狀;如果古建筑處于危險之中,需要修復或部分恢復的,恢復原狀還應以現存實物的識別年代為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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